德尔未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9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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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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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
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经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
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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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经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十七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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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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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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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
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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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召开
董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
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及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召
开监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
会监事签字确认。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提
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期
限,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
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东大会的提案内
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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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
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当于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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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
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的,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接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告知事项或接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当及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
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
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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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
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
行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监事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依法
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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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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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由公司证
券部保存其完整的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
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
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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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当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
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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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
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
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泄漏重大信息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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