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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尔未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8-29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4、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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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失实、歧义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处置形式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等;
    6、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
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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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
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
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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