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未来: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08-29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
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
司设立形式包括:
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
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
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
有效执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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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
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子公司根据自
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监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
须报告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
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提名,聘任及任期由子公司根据其章程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
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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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
司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
制度。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
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
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
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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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
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
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
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
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总结
报告及年度经营计划。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
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
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
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
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
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完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重大合同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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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行为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拟实施相应行为的应按制度经子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报公司备案。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若应由公司按《章程》、《重大投资及财务
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
实施的,须经公司履行该等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融资,
应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向公司提交可行性报告,由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需要提供对外担保、互相担保,进行抵押、质押、收购
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并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
押和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因融资项目,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向公司财务
部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予以审议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以及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
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
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房地产投资、矿
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子公司拟实施该等行为的,应事先向公司
财务部提交财务分析、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经由公司按规定程序予以审议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专门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随意向外界泄露、宣传、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
应明确各业务条线的信息报送专员,由子公司负责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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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要求指派其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母公司证券部
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谨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原则上未经公司证券部批准
子公司不得接受财经、证券类媒体采访。采访过程中,涉及子公司相关的经营数
据,接受采访人员应以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公司按要求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1、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管理层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后,应
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知会证券部。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
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
管理层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
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
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
认真整改、执行。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
充分调动管理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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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备。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
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
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
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
公司董事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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