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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棒杰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09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8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8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2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 21 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陶建伟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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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153,664,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23,116,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80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0,547,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股份 2,986,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02%。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表决,选举陈剑嵩先生、郑维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陈剑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2,748,251 股
    1.2 选举郑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2,748,25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陈剑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0,301 股
    1.02.候选人:选举郑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0,301 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53,664,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律师、徐立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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