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授权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18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依法行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对董事长、经管层在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授权。本制
度所称经管层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应实现依法合规授权、科学授权、合理适度、适时调整,不
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遵循法
定程序,依法合规授权。
(二)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确
保授权合理、适度,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规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并根据内外部因素
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四)权责对等原则。授权应当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科学界定权责关系和主
体责任,规范授权行为和权利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
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五)有效监督原则。授权应当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授权依法合规,
有效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管理的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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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决策治理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
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老业
务开展情况、高风险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包括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
(一)常规性授权
1、投资事项: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一定额度内的投资事
项、资产处置和股权转让事项等;
2、日常经营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范围以外的管理制度和具体
规章制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提供劳务、财务事
务、行政人事管理等经营方面的事项;
3、组织和人事事项:设置及调整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方案,经管层成员分
工,部门职能分工及调整,中层及一般岗位人员的聘任、奖惩,绩效与薪酬管理
等组织和人事管理事项;
4、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
5、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并适宜授权的事项。
(二)临时性授权
临时性授权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
事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的授权。
第七条 常规性授权采取制度与清单相结合的模式,明确授权类别、授权范
围、授权事项等授权具体内容。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授权事项
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
第八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
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
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
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授权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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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条 授权对象应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行使董事会授权的职权,授权对象在
行使职权时,不得变相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时,授
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授权事项决策情况的跟踪与监督,建立健全
授权评估机制,每年对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授权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规范、审
慎地运用董事会的授权,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
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
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调整。
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一) 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
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 授权规定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
制能力显著减弱;
(三) 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 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
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
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五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
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五章 授权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
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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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
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依法依规行使董事会授权,发生与董事会亲自行
使职权同等的效力,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
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
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
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 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 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 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 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
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 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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