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18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
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 品的行
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
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每年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理 财余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经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
能包括:
(一)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
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
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
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
(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
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公司财经管理中心于每月结束后8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
审计部门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经管理
中心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及董事长报告委托理
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经管理中心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
及时归档,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
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
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
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独立董事
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行,修订时亦同;本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最终解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