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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9-05-18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公告编号:2019-028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赞宇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38 号),现就该关注函及
回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和双马化工签署的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生效条件等协议内容,
履行的内部签章程序、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责任人,上述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及对公司的影响。请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回复:
    (一)相关协议主要条款
    本回复所引《关注函》中的“相关协议”指《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
(定义见下文)。在签订《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之前,公司就收购如
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化工”)持有的杜库达(印尼)有限公
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各 60%股权事宜,曾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与双马
化工签署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杜
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各 60%股权之收购框架协议》,
并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签署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
限公司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收
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股权收
购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包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法定
程序审议并通过《股权收购协议》及与此相关的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中国证监
                                    1
会核准相关非公开发行。上述生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2016
年 8 月 22 日分别完成了对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60%股权、杜库达(印尼)
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过户。
    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与双马化工签署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印尼杜库达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
司 60%股权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1》”)。2016 年 7 月 15 日,
公司和双马化工签署了《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盈利补偿
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 1》主要条款如下:
    1、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标的公司(指印尼杜库达
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在此过渡期内经营产生的净利润仍归甲方
(指双马化工)单独所有;在此过渡期内,乙方(指赞宇科技)已支付给甲方的
2 亿元股权转让收购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2、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实际收购价款中乙方已经安排多支付给甲方的
4,400 万元(仅指评估增加值),应在后续的利益调整中冲减。
    3、从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实际股权交割日止,乙方已经为标的公司注
入了必需的流动资金,保证能维系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运行,则视同甲、乙双
方股权交割己经完成,即可按正常业绩对赌条款执行(即乙方分享标的公司 60%
的利润,已付的 2.0 亿元收购款不再收取利息)。流动资金超过 4.85 亿元的部分
乙方可以收取利息,额度内的资金利息不再计取。双方共同配合努力,争取早日完
成股权交割。
    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优先用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按照标的公司实际占用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及用款天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按月计息并支付,由标的公司支付给甲方。
    5、标的公司现有对甲方及其关联方的负债净额,要求仍保留在标的公司使用,
直到流动资金充足,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才能逐步退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开始,
以审计确认的实际净债务额和占用天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付给甲
方财务费用,在业绩承诺期满再结算支付。如甲方未完成承诺业绩,甲方同意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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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计得的该财务费用优先用于弥补乙方应得的承诺业绩的 60%部分,不足部分由
甲方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继续补偿。
    6、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双方共同核实标的公司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及
在建工程合计人民币 13 亿元的明细构成、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对标的公司实际
产能达标情况、工厂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完备情况,需要进行重新确认,并对利
益进行修正。”
    7、在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约定除外)均不再另行
从事油脂化工业务,特别是高纯度油酸业务,以规避同业竞争,并尽可能减少关
联交易;乙方也不得另行扩大油脂化工业务(乙方现已在杭州实施的 20 万吨油
脂化工项目除外)。
    《补充协议 2》主要条款如下:
    1、南通凯塔和杜库达两标的公司于 2016 年度及以后建成投产的油脂化工专
用设备,按照甲方会计估计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为 10 年,本补充协议同意调
整为按 15 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2016 年以前已建成投产的油脂化工专用设备,
仍按原会计年度已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费用。
   在计算乙方业绩承诺期 2016、2017、2018 年南通凯塔及杜库达的实际盈利数
时,就上述因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调整导致的少计提折旧费用部分,在扣除应计算
的所得税费用金额后,双方同意对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的实际盈利数进行
冲减调整,累计三年计算纳入甲方对乙方业绩承诺完成结果的考核,调整计算公
式如下:
    调整后的累计考核实际盈利数=累计审计盈利数-考核期南通凯塔及杜库达
因折旧年限调整少提折旧金额*(1-适用所得税税率)”
    此外,在根据原《盈利补偿协议》计算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业绩奖励时,
业绩承诺期末累计实际盈利数的计算,需按照本补充协议调整后的累计考核实际
盈利数为计算依据。
    2、乙方承诺将加强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规范运作,确保业绩承诺的
如期完成,因 2016 年上半年产能释放原因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如期完成,甲方同
意,对乙方上述调整后的累计考核实际盈利数的三年考核时间段,内部调整为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但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甲方享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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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其实现净利润的 60%。
    (二)相关协议签署内部履行程序
    《补充协议 1》和《补充协议 2》由时任董事长方银军申请、时任财务总监
陆伟娟审核签字用印。但未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印鉴管理制
度》、《合同管理办法》,方银军作为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
签署协议,陆伟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有权审核用印。
    (三)相关协议生效条件
   《补充协议 1》和《补充协议 2》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未生效。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第十条“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第 10.3 条约定,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协议实质性条款的修改或补
充需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
    另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第七条“其他”第 7.1 条约定,“本协议为《股权收
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股权收购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 1》、《补充补充 2》作为对《股权收购协议》及《盈利补偿协
议》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及补充,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生效。
    (四)相关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均未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故《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并未生效,也未实际履行。
    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有关事项的说明》(天
健函〔2019〕449 号),并作如下说明:“我们认为上述《补充协议 1》和《补
充协议 2》始终未生效且未实际履行”。
    (五)律师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杭
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法律
意见书》,对《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发表如下专业
意见:
    “对比《股权收购协议》和《股权收购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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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补偿补充协议》的内容约定,《股权收购补充协议》、《盈利补偿补充协议》
(以下统称为“补充协议”)部分条款已经构成对《股权收购协议》、《盈利补
偿协议》(以下统称为“原协议”)实质性修改或补充,根据原协议相关条款的
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协议实质性条款的
修改或补充需提交赞宇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赞宇科技确
认上述补充协议均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所认为补充协议不具备原协议约定
的生效条件,因此补充协议均为无效”。
    注:上述法律意见书中所称“《股权收购补充协议》”、“《盈利补偿补充
协议》”即本回复中所称“《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

    二、请说明双方签署上述协议的原因及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原因,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2015 年 9 月 21 日,公司与双马化工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和《盈利补偿
协议》。协议签署前夕,双马化工提出《收购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并未约
定此前双方谈判中曾涉及到的全部内容,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备忘。时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方银军先生认为临时签署补充协议不合适,但双马化工十分坚持,
在公司通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后,《股权收购协议》和《盈利补
偿协议》已定稿,但双马化工拖延着不签署,同时不断要求修改条款或以补充协
议进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为了完成交易,签署《补充协议 1》。
    《补充协议 2》也是在双马化工强烈要求的背景下签署的。当时双马化工认
为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流程长,资金到位时间晚,股权收购交割时间远滞后
于预期,影响了标的公司业绩实现,要求在计算内部考核时,将累计考核实际盈
利数的三年考核时间段内部调整为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
仅作为内部考核管理及绩效奖罚调整使用。方银军先生认为标的公司业绩表现本
就是受多种因素变化影响,用协议无法穷尽,既可能存在对标的公司业绩表现产
生负面影响的客观因素,也可能存在对标的公司业绩表现产生正面影响的客观因
素,但双马化工反复要求签订协议,为了避免激化矛盾,最后也勉强签署了协议。
    上述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主要原因是认为上述《补充协议
1》、《补充协议 2》只是作为内部考核的调整条款来用,不影响《股权收购协
议》、《盈利补偿协议》的履行,因此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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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补充协议 1》和《补充协议 2》由时任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并盖章,但只
是作为内部考核的调整条款,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实际履行,且
签署时公司信披部门也并不知情,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请你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说明你公司签
章和合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和有效运行,你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均称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陷的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行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
了相对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包括《总
经理工作细则》、《印鉴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涵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中涵盖如下环节:销售及付款环节、采购及费用付款环节、
生产环节、研发环节、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资金管理环节、融资环节、投资环节、
关联交易环节、财务报告环节、信息披露环节、人力资源制度管理环节。除包括
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对签章使用管理、合同管理、预算管理、资产
管理、担保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关的流程制度和管理权限,所有用印申请及合同
签署均有相应的审批流程,并在公司有效运行。
       (二)2015 年至 2018 年公司未认定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
原因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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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内部虽然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但在《补充协议 1》
和《补充协议 2》的签署上,在协议签订的审核中存在一定的漏洞,且公司在当
时缺少法务部门,对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重大合同的审核管理不够完善。自 2017
年开始公司已经采用电子审批流程进行管理合同的审批,在流程中增加法务部门
在用印前核查用印合同的合理合规性, 进一步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
作,公司也不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学
习上市公司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违规案例,强化其守法合规意识,
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回顾收购标的公司的过程,公司本着为股东创造价值、推进行业健康发展的
理念,响应政府号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同行业整合并购,符合公司发展
的战略方向。客观上,公司初次从事跨省乃至于跨国的大型收购项目,没有提前
储备相关人才,并购后对标的公司的业务整合、规范管理的手段、力度不够充分。
    近年来,公司充分反思、吸取经验教训,一方面提升内控流程的制度化、信
息化水平,努力加大对集团范围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控力度,以求能够更
有效地识别、应对和化解风险;另一方面,增强对集团范围内上市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内控理念教育,积极引入优秀的运营人才和管理人才,增强
公司的人力资源竞争力。未来我们还将加大力度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管
理水平,继续不折不扣地做好信息披露等上市公司合规工作。
    四、请补充披露杜库达被要求补税的原因,公司和双马化工就补税问题产
生的损失责任认定是否存在争议,上述事项是否对公司存在不利影响,并说明
杜库达交割后是否存在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经济损失的事项。
    杜库达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此前对杜库达 2013 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后要求杜库达补交税款等,公司已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截止目前仍在沟通
中。其中,因杜库达对关联方、第三方的销售价格不同,税务主管部门对杜库达
2013 年度的营业额做了调整,要求杜库达补缴企业增值税,对与此相关的出口
报关单数字差错事项提出罚款,并认为杜库达事实上通过转移定价对其关联公司
股东双马化工进行了分红,因此提出课征分红预提税。对此,杜库达提出销售的

                                   7
产品的型号、质检指标、合同条款签订等方面存在差异,销售价格存在合理性。
此外,杜库达按照食品类标准,按 8 年对机器设备进行计提折旧,税务主管部门
对此进行质疑,提出应按化工类标准,按 16 年对机器设备进行计提折旧,并要
求杜库达补缴所得税。杜库达认为其机器设备属于食品级类型,并已通过印尼的
相关认证机构的认定。
    鉴于 PT DuaKuda Indonesia 2013 年度纳税情况系股权交割前事宜,根据公
司与双马化工《股权收购协议》第九条“乙方(指双马化工)之声明、保证与承
诺”第 9.11 条约定“标的公司没有涉及在交割日后可能对甲方或标的公司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争议、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如因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的行为而
产生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标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则相
关赔偿责任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相关税收补
缴可能涉及的损失应由双马化工承担,损失责任认定不存在争议,相关税收补缴
及申诉结果不会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杜库达交割后不存在需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或经济损失的事项。后续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的进展和双马化工责任的履
行,并及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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