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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0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意见如
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4,718,990.94元,母公司实现净利
润139,008,517.3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1,224,703,544.25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10,432,837.98元。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10,432,837.98元。
    为回报股东,根据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研究拟进行现金分红,
以董事会审议分配预案之日的公司总股本470,40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056.015万元人
民币,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
配。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
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我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同时该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
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
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
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
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
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
交易、担保业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
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45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9,927万元,全部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
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44.00%。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3,152万
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40,789.60万元)的比例为
59.61%。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作为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0年度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
化,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
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八、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境内外期货市场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
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
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
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
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为了有效防范
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
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
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亿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十、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
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
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及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关于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邹欢金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邹欢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
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邹欢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