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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6]2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赞
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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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1815 大会议室(杭
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 18 楼)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09,655,02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4.569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
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8,74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586%。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18,397,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6.4280%。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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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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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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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8,397,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25,177,62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