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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3-04-26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工作
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2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6次,亲自出席6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
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
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2年4月1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我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同时该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2、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
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
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
易、担保业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 45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24,003.53万元,全部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36,979.63万元)的比例为74.15%。 截止2021年
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4,352.71万元,占公司2021年
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36,979.63万元)的比例为35.32%。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
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
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8、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
流程、审批流程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商品衍生品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
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
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
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已制定《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建立了健全的组织
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
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1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22 年 8 月 9 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
序合法、有效;
    (3)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董事会提名张敬国先生、方银军先生、张国强先生、邹欢金先生、
张勇先生、裘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许广安先生戴
梦华先生、高长有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资
料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430,000 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89,022.96 万元,全
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
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净资产(397,143.74 万元)的比例为 72.78%。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15,578.47 万
元,占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审计净资产(397,143.74 万元)的比例为 54.28%。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三)2022 年 8 月 25 日,本人在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方银军先生、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任国晓女士、马晗先生、
胡剑品先生、楼东平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
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方银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任国晓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邹欢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聘任许荣年先生、楼东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聘任胡剑品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四)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人在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议案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公平合理。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均
对该议案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新增对子公司担保议案的审查,认为:该议案所涉及的担保事项
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
生产经营实际和发展需要。提供上述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持有人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
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4)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
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使得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拟
定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管理
方式等内容。
    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对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因公司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权,原对其提供的股
东借款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所致。新天达美承诺将最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
述全部借款本息,且承诺若实施股权融资所筹的资金至少50%用于偿还该等借款,
湖北景福同意此款约定且承诺将协助新天达美全力偿还上述借款。故本次财务资
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展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公司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对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是
因公司转让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的,实质是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原有担保的延续。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全资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相关子公司融资业务的持续
稳定,维护子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新天达美
的融资担保应由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承担,或按所持股权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
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担保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出售新天达美股权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事项,并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
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工作
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022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6次,亲自出席6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1次,
本人亲自出席1次,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1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
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2年4月19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二十八次董事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
益,我们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同时该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2、关于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计划安排详细,
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熟悉资本市场,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
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
易、担保业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 450,000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24,003.53万元,全部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36,979.63万元)的比例为74.15%。 截止2021年
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4,352.71万元,占公司2021年
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36,979.63万元)的比例为35.32%。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
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
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8、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
流程、审批流程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商品衍生品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
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由于汇率变动
带来的市场风险,减少因汇率价格波动造成的公司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
常经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已制定《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建立了健全的组织
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合理,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
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10、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
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2022 年 8 月 9 日,本人在公司五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
序合法、有效;
    (3)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董事会提名张敬国先生、方银军先生、张国强先生、邹欢金先生、
张勇先生、裘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许广安先生戴
梦华先生、高长有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资
料将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审批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430,000 万元。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89,022.96 万元,全
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以上合同签署的担保金额占公
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净资产(397,143.74 万元)的比例为 72.78%。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15,578.47 万
元,占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审计净资产(397,143.74 万元)的比例为 54.28%。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三)2022 年 8 月 25 日,本人在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方银军先生、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任国晓女士、马晗先生、
胡剑品先生、楼东平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
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方银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任国晓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邹欢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聘任许荣年先生、楼东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聘任胡剑品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四)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人在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议案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公平合理。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均
对该议案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新增对子公司担保议案的审查,认为:该议案所涉及的担保事项
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
生产经营实际和发展需要。提供上述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持有人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
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4)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
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使得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拟
定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管理
方式等内容。
    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对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因公司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权,原对其提供的股
东借款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所致。新天达美承诺将最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
述全部借款本息,且承诺若实施股权融资所筹的资金至少50%用于偿还该等借款,
湖北景福同意此款约定且承诺将协助新天达美全力偿还上述借款。故本次财务资
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展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财
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公司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对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是
因公司转让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的,实质是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原有担保的延续。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全资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相关子公司融资业务的持续
稳定,维护子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新天达美
的融资担保应由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承担,或按所持股权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
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担保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出售新天达美股权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事项,并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
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工作
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人于2022年8月25日被选举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本人认真
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
    2022年度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3次,亲自出席3次;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0次,
应出席临时股东大会0次。
    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
赞成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2 年 8 月 25 日,本人在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
    经认真审阅方银军先生、邹欢金先生、许荣年先生、任国晓女士、马晗先生、
胡剑品先生、楼东平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被提
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2、程序合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方银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任国晓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邹欢金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聘任许荣年先生、楼东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聘任胡剑品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二)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人在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上,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议案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存在违反规定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公平合理。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均
对该议案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新增对子公司担保议案的审查,认为:该议案所涉及的担保事项
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综合授信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
生产经营实际和发展需要。提供上述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持有人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
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4)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
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
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使得员工持股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拟
定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管理
方式等内容。
     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对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因公司转让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权,原对其提供的股
东借款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所致。新天达美承诺将最迟在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上
述全部借款本息,且承诺若实施股权融资所筹的资金至少50%用于偿还该等借款,
湖北景福同意此款约定且承诺将协助新天达美全力偿还上述借款。故本次财务资
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展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
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对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是
因公司转让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的,实质是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原有担保的延续。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全资子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履行相关担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相关子公司融资业务的持续
稳定,维护子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新天达美
的融资担保应由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承担,或按所持股权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
保,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担保的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出售新天达美股权后新增关联担保事项的事项,并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财务资
助、关联交易、董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并重点关注公司
在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披露。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22年度公司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
作。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2年内本人
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22年本人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5天,主动
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凡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
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详细询问相关议案的背景资料和决策依据,调阅有
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提出相关意见和建
议,讨论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
       四、其他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