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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人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1-08-11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案;
                                                       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形式作出决议;
                                                       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
                                                       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
                                                       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福建省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福建省
福州市长乐区洞山西路闽江口工业区或公司股东大会通       福州市长乐区洞江西路闽江口工业区或公司股东大会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知中指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   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五)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三)本章程的修改;                               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股权激励计划;                                      (3)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1)、(3)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