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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人股份:关于公司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4 月 15 日,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或“公
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林汝捷先生及原一致行动人陈胜先生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林汝捷先生持有雪人股
份 155,452,029 股 的 股 份 , 持 股 比 例 20.12% ; 陈 胜 先 生 持 有 雪 人 股 份
11,518,446 股的股份,持股比例 1.49%。

    因林汝捷系陈胜的亲属,在雪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披露文件
中陈述因林汝捷、陈胜互为密切的家庭关系成员,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林汝捷、陈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持续的保持相互尊
重对方意见,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事先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在管理和决
策中保持一致意见,不滥用自身的控制地位,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截至目前,林汝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胜与林汝捷不
再是互为密切的家庭关系成员,且不在公司担任职务,也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
联营等经济利益关系,不存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
致行动人的情形。

    二、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相关情况

    1. 截至目前,林汝捷、陈胜已经不再是互为密切的家庭关系成员,且林汝
捷、陈胜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也未就对雪人股份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
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截至本公告之日,林汝捷、陈胜持有的
雪人股份比例均未超过 30%(其中林汝捷持股比例为 20.12%,陈胜持股比例为
1.49%),除共同持有公司股份之外也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经济利益
关系,不存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2. 股东陈胜先生未在公司任职,亦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在发展战略、
经营理念等方面无法继续与林汝捷先生保持一致行动。为便于各自独立表达作为
股东的真实意愿,经林汝捷、陈胜双方充分协商,双方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签
署了《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项的确认
函》 。

       3. 林汝捷、陈胜现就两人对雪人股份是否采取一致行动事宜做出确认如下:

       (1)林汝捷、陈胜作为雪人股份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过程中(包括但
不限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等)可按照个人意志独立
行使权利,不受一致行动关系的约束;

       (2)在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过程中,可按照个人意志独立增加或减少所持
公司股份,不受一致行动关系的约束,但各方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对于涉及雪人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个人所持有股份的其他事项,
可按照个人意志独立发表意见或采取行动,不受一致行动关系的约束。林汝捷、
陈胜在本函做出之前未因一致行动关系发生过任何纠纷;

       (4)林汝捷、陈胜承诺在作为雪人股份股东期间,无论个人如何行使股东
权利,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和雪人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努力共同
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生效之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林汝捷先
生。
    四、其他说明

    1.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作承诺的情形。

    2.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林汝捷先生将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相关
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不利影响。

    五、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一)公司股东林汝
捷、陈胜本次签署的《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
事项的确认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签署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二)公司股东林汝捷和陈胜已经不再具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规定的亲属关系,且双方已经书面确认对雪人股份不再采取一致行动,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林汝捷和陈胜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事项的确认
函》;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
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