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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人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6月)2022-06-10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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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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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四)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
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询和咨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专业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机构、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
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
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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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协助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
有深刻的了解,并且全面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相关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
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各种
新闻稿件;
    (七)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章 自愿性披露
    第十四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能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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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言语,披露具有一
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
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
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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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刊载。


                                  6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挑战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节 公司网站、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公司网站的网址为 www.snowkey.com。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
更,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易(以下简称“互动
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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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8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 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券办
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节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投资者可
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
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披露。
                             第七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确定一份或多份报纸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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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它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
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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