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10 月 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8】第0414号 致: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规范性文件,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8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8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跨境通 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 2/7 河西路51号摩天石3号楼28F公司会议室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0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建新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08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662,022,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490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8年10月08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现场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3/7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4,2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20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 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663,896,328股。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就《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 《关于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63,896,328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63,766,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0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30,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724,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3%;反对票代表 股份数额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3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 (二)、议案二 《关于为境外三级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63,896,328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63,766,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4/7 总数的99.980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30,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724,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3%;反对票代表 股份数额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3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 (三)、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境外发行债券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63,896,328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63,766,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0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30,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27,724,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3%;反对票代表 股份数额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30,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 (四)、议案四 《关于对全资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663,896,328股。 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663,766,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04%;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0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130,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27,724,29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33%;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130,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7%。 五、结论意见 5/7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7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刘 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鼎映 _________________ 冯 江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