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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跨境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2018-11-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 年 11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
“国浩”)接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通”或“上市公司”)
 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向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对跨境
 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709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有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有关事项向上
 市公司做了必要的询问和核查。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回复《问询函》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回复《问询函》时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
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请说明徐佳东与杨建新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是,请说明上述人员
的一致行动安排;如否,请结合委托表决权事项等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书面核查杨建新先生与
徐佳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股东名
册、 公司章程》、杨建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各自的直系亲属自查表及经双方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其中一致行动
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该条第二款界定了如无相反证据
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具体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
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
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
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
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
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
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
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徐佳东、杨建新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2018 年 11 月 7 日,杨建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签署的《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自《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表决权委托自动撤回,《表
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此,2018
年 9 月 21 日杨建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同日发布的
徐佳东先生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建新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徐佳东与杨建新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徐佳东与杨建新不存在有效的表决权委托关系,
认定徐佳东与杨建新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有合理性。同时,2018 年 9 月 21 日
杨建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同日发布的徐佳东先生的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建新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不再具有法
律效力。
    二、请说明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是否处于限售状态,本次表决权委托
协议各方是否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杨建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签署了《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
双方一致同意,自《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2018 年 9 月 21 日杨建
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自动撤回,
《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书面核
查公司股东名册、杨建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回
表决权委托协议》、徐佳东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未来 12 个月增、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计划的说明》、《关于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未披露的说明》及杨建新先生
出具的《关于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说明》、
《关于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未披露的说明》及《关于表决权委托的股份限售状态
的说明》,并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沟通确认,关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杨建
新先生与徐佳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所律师认为:
       (一)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是否处于限售状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杨建新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售状态为:
             股份限售状态                               股数
限售流通股                                                          212,520,375
无限售流通股                                                         70,840,125
合计                                                                283,360,500


       杨建新先生持有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数的比例为 75%,
均为高管锁定股。根据杨建新先生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的股份限售状态的说
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未针对表决权委托的股份的限售状态进行明确约定,
杨建新先生将严格遵循《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约定,后续如有股份转让安排,
若其转让完成后剩余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委托给徐佳东先生表决权对应的股份份
额的,该等被转让的股份不包括《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已委托给徐佳东先生表
决权所对应的股份份额;若杨建新先生所持跨境通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将导致其剩
余的股份份额低于委托给徐佳东先生表决权所对应的股份份额的,杨建新先生应
于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徐佳东先生。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是否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资
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根据杨建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增、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计划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完成后,为进一步
巩固徐佳东先生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未来 12 个月内,杨建新先
生、樊梅花女士将通过协议转让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向第三方减持占公司总股本
7.04%的公司股份(优先转让未委托表决权对应股份),不排除徐佳东先生或其
指定第三方参与受让上述股份,且在同等条件下,徐佳东先生及其指定第三方拥
有优先受让权,具体股份转让以实际发生为准。经与徐佳东先生及杨建新、樊梅
花夫妇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仅为初步意向及规划,
双方尚未针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书面协议,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樊梅花女士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 28,580,000 股股份,
上述减持完成后,樊梅花女士不再是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此外,根据徐佳东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未来 12 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计划的说明》,徐佳东先生不排除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可能性。
    根据徐佳东先生及杨建新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未披露
的说明》,本次委托权协议双方均已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分别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跨境通
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详细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不存
在其他重大事项未披露的情形。
    鉴于表决权委托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稳定
性的情况下,经徐佳东先生与杨建新先生协商,2018 年 11 月 7 日徐佳东先生与
杨建新先生签订《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徐佳东先生与杨建新先生均同意撤回
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
    经与徐佳东先生及杨建新、樊梅花夫妇确认,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
述股权转让事项外,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不存在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的后续
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中未针对表决权委托的股份的
限售状态进行明确约定;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关于未来 12 个月内的后续股
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已在《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详细披露,且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仅为初步协议及规划,双方未针对上述股权转让
事项签署书面协议。除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外,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各方不存在其
他未来 12 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
    三、请结合协议签订前后公司董事会席位安排、管理层选任、公司章程对
重大事项决策的权限及程序等情况,说明认定徐佳东为你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书面核查杨建新先生与
徐佳东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定期报
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安排情况、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杨建新
先生与徐佳东先生各自的直系亲属自查表及经双方确认,本所律师认为:
    (一)董事会席位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三届董事会人员构成如下:
             姓名                          董事会任职
          杨建新                               董事长
          徐佳东                               副董事长
          游木润                                 董事
          安小红                                 董事
             李勇                                董事
             高翔                                董事
         欧阳建国                              独立董事
             杨波                              独立董事
          苏长玲                               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上述董事系由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上述董事任期将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届满。
    (二)管理层选任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财务总监,其中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经核查,公司现任高
级管理人员均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聘。
    (三)《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权限及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关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限及程序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
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2、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
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和处置非正常损失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为限。其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的权限如下:
    (一)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经理
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三)投资额大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
行。(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
后的其他对外投资项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五)风险性的投资权限如下:投资
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
后执行;投资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投资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经理拟定
方案,董事会同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其中,关于处置非正常损失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个事项的损失净额小于或等于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研究决定,报
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二)单个事项的损失净额超过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拟定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关于对外担保、资产
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单项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由总经
理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二)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小于或
等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总经理拟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与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三)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
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与担保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四)单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数额大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应当有被担保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或审计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杨建新、樊梅花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2018 年 9 月 21 日,徐佳东与杨建新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杨建新无条件地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 108,098,0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381%)
股票所对应的可支配表决权委托给徐佳东。《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杨建新、
樊梅花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睿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佳东先生的可支配
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表:
                            委托协议签署前                 委托协议签署后
     股东名称          可支配表决权对    可支配表     可支配表决权对    可支配表
                       应股数(股)      决权比例       应股数(股)    决权比例
杨建新、樊梅花夫妇及
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睿
                           403,980,000       25.93%       295,881,907       18.99%
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徐佳东               273,622,032       17.56%       381,720,125       24.50%
    2、2018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期间樊梅花女士合计减持公司股
份 16,880,000 股,杨建新、樊梅花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睿景企业管理服务有
限公司合计控制的股份数量由 403,980,000 股变动为 387,100,000 股。
    3、2018 年 11 月 7 日,徐佳东与杨建新签订《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经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回表决权委托事项。《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杨建
新、樊梅花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睿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佳东先生的可支
配表决权变动情况如下表:
                            撤回协议签署前                 撤回协议签署后
     股东名称          可支配表决权对    可支配表     可支配表决权对    可支配表
                       应股数(股)      决权比例       应股数(股)    决权比例
杨建新、樊梅花夫妇及
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睿
                           279,001,907       17.91%       387,100,000       24.85%
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
      徐佳东               381,720,125       24.50%       273,622,032       17.56%

    截至《撤回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完成,杨建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所拥有股份对应可支配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4.85%。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杨建新、樊梅花夫妇为公司控制有效股份表决权最多的股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聘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构成合法、合规;《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约定明
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杨建新、樊梅花夫妇为
公司控制有效股份表决权最多的股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