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 跨境 公告编号:2022-064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6 月 16 日、2021 年 8 月 5 日、2021 年 9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16 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 告编号:2021-046、2021-084 及 2021-097)、《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2021-112、2021-131、2021-134)、《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上述公告披露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 15 项,涉及诉 讼金额合计 28,748.1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88%。现将新增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公告如下: 序 诉讼或仲裁 原告/反诉人 被告/被反诉人 基本案情 涉诉金额(元) 案号 当前进展 号 机构名称 (2022)粤 深圳市前海 股权转让 1 希音公司 跨境通 85,644,654.00 0391 民初 诉讼期 人民法院 纠纷 1892 号 南京苏宁红孩子 货款纠纷 (2022)苏 南京市鼓楼 2 上海优壹 科技服务有限公 (线下渠 13,996,777.90 0106 民初 一审判决 区人民法院 司 道) 2086 号 南京苏宁红孩子 货款纠纷 (2022)苏 南京市中级 3 上海优壹 科技服务有限公 (线上渠 24,792,201.36 0106 民初 诉讼期 人民法院 司 道) 7225 号 建设工程 (2022)粤 肇庆市鼎湖 中核华泰建设有 4 肇庆环球 施工合同 128,178,710.63 1203 民初 诉讼期 区人民法院 限公司 纠纷 1502 号 (2019)粤 深圳市南山 北京金智华教科 买卖合同 5 东莞君美瑞 22,523,140.00 0305 民初 诉讼期 区人民法院 技有限公司 纠纷 5790-5793 号 合 计 275,135,483.89 注:本公告中东莞君美瑞指东莞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肇庆环球指广东环球易购(肇 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希音公司指广州希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优壹指上海优 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粤 0391 民初 1892 号 纠纷起因:股权转让纠纷 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跨境通与希音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2、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 82,384,684 元; 3、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资金占 用损失合计人民币 2,909,970 元); 4、请求判令跨境通向希音公司赔偿其余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损失包括律 师费人民币 350,000 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跨境通承担。 暂计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85,644,654 元。 事实与理由:1、跨境通实施了违法违规经营、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虚假陈述与保证 等多项违约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且导 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跨境通的多项违约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跨境通违法违规经营从而导致目标公司大量店铺被封号的事件已构成《协议》第 12.7 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4、退一步讲,由于希音公司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已不可能实现,继续履行相当于 使用希音公司的巨额投资款,为跨境通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完全不符合公平原则,会对希 音公司一方明显不公。 综上,希音公司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并要求跨境通赔偿损失。恳请 法院驳回跨境通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希音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案号:(2022)苏 0106 民初 2086 号 纠纷起因:货款纠纷(线下渠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3,013,129.87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983,648.03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一、二项暂计人民币 13,996,777.90 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就达能系列产品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 售主合同》及系列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 同签署后,原告如约供货,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3,013,129.87 元,经原告反复多次 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 判决:被告南京苏宁红孩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 优壹货款 11,763,843.28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2,383 元,减半收取 46,191.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1,191.5 元,由被告负担。 (三)案号:(2022)苏 0106 民初 7225 号 纠纷起因:货款纠纷(线上渠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2,651,10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141,101.36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第一、二项暂计人民币 24,792,201.36 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就达能系列产品签署了《商品推广与销 售主合同》及系列附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 同签署后,原告如约供货,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22,651,100.00 元,经原告反复多次 催讨,被告拖欠至今仍未支付。 (四)案号:(2022)粤 1203 民初 1502 号 纠纷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 (“涉案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 33,064,282.71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修复费用 78,753,689.93 元、违 约金 15,750,737.99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案涉工程送审结算金额超过审定结算金额 110%所产生的违约 金 30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80,000 元、涉案工程修复费用鉴定费 30,000 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 128,178,710.63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被告作为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的施工总 承包单位,未能在《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 工期内完成涉案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承担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2、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拒绝根据《总包合同》及其附件《工程质量保修 书》的约定承担相应保修责任,构成违约。 3、涉案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 146,242,859.63 元,审核金额为 123,049,566.73 元(审 核金额的 110%为 135,354,523.4 元),送审金额已经超过审核金额的 110%。 4、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基础费)28 万元,为确认涉案工程修复费用聘请 专业咨询机构支出咨询费 3 万元,均为原告处理《总包合同》项下被告违约事件所支出的费 用。 以上费用均为原告处理本案所涉违约事件所发生的费用,被告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 向原告赔偿。 (五)案号:(2019)粤 0305 民初 5790-5793 号 纠纷起因: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 2017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 18,685,95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737,19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100,000 元; (上述三项合计 22,523,14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 年 7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 DC20170302-44、DC20170302-45、DC20170302-46、DC20170302-P48),约定交货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4 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7 月 4 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 共计 18,685,950 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交付货物。为确认被告未按照合同 约定交货的事实,原告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向被告寄送了《往来对账函》,被告在《往来对 账函》上盖章确认后寄回原告。2018 年 12 月 4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函》,函告被告 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的全部货款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 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交货义务。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 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及支付按照价款总金额的 20%计算的违约金,承担 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必要律师费、诉讼费。 三、前期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序 诉讼或仲裁 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基本案情 涉诉金额(元) 案号 当前进展 号 机构名称 一苇以航、新获 (2021)粤 深圳市中级 股权转让 1 (厦门)投资有 跨境通 41,563,184.05 0307 民初 二审 人民法院 纠纷 限公司 25052 号 (2021)粤 深圳市中级 股权转让 2 一苇以航 跨境通 119,843,458.60 0307 民初 二审 人民法院 纠纷 36628 号 中国建设银行 (2021)粤 广东省高级 金融借款 3 跨境通 股份有限公司 367,921,434.48 12 民初 63 二审 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肇庆分行 号 深圳前海合 DIRECT LINK 深圳环球、香港 (2020)粤 物流合同 4 作区人民法 WORLDWIDE 环球、跨境通、 10,462,516.86 0391 民初 一审判决 纠纷 院 CO.LTD 艾薇莉供应链 5883 号 (2021)浙 浙江省高级 跨境通、深圳环 民间借贷 5 王国俊 87,507,671.27 07 民初 141 二审 人民法院 球、帕拓逊 合同纠纷 号 (2021)粤 深圳前海中 深圳市外代国际 肇庆环球、香港 货运代理 6 12,619,772.80 0391 民初 已调解 级人民法院 货运有限公司 环球、跨境通 合同纠纷 8364 号 (2021)晋 太原市中级 广发证券股份有 代位权纠 7 跨境通 39,128,250.00 01 民初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 限公司 纷 1119 号 (2020)深 深圳市中级 深国际供应链管 跨境通、肇庆环 货运代理 进入执行 8 157,934,509.19 国仲受 人民法院 理有限公司 球、香港环球 合同纠纷 程序 6759 号 合 计 836,980,797.25 注:本公告中深圳环球指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香港环球指香港环球易购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帕拓逊指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艾薇莉供应链指深圳艾薇 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一苇以航指厦门一苇以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案号:(2021)粤 0307 民初 25052 号 一审原告:跨境通 一审被告:一苇以航、新获(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41,359,785 元。 2 、 判 令 被 告 一 向原 告 支付 逾 期 付 款 的 违约 金 人民 币 103,399.05 元 (违约 金 以 41,359,78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从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 103,399.05 元,以后应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一审判决:1、被告一苇以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跨境通支付股权转让 款 41,359,785 元; 2、被告一苇以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跨境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41,359,78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止); 3、被告一苇以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跨境通支付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4、被告新获(厦门)投资有限公司应就被告一苇以航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9,61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54,616 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254,616 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强制执行。 二审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 0307 民初 25052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跨 境通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案号:(2021)粤 0307 民初 36628 号 一审原告:一苇以航 一审被告:跨境通 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一苇以航与跨境通于 2021 年 4 月 7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前海帕 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项下一苇以航受让跨境通持有的深圳前海帕 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847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 714,434 元)的相关约定。 2、请求确认一苇以航无须继续履行《关于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及增资协议》项目和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41,359,785 元的支付义务。 3、请求判令跨境通向一苇以航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76,765,215 元,并向 一苇以航赔偿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股权转让款中的人民币 53,765,215 元,自 2021 年 4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3,000,000 元,自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资 金占用损失为人民币 1,718,458.6 元)。 4、请求判令跨境通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赔偿一苇以航因本案支出的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9,843,458.6 元。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门一苇以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费 641,017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审上诉请求:1、撤销(2021)粤 0307 民初 36628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苇 以航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案号:(2021)粤 12 民初 63 号 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一审被告:肇庆环球、跨境通宝、深圳环球、香港环球、徐佳东、李俊秋、杨建新、樊 梅花 一审判决:1、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肇庆环球签订的 2019 年固字 第 01 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HTZ440700000GDZC20190000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HTZ440700000GDZC202000002《固定资产贷款合同》、HTZ440700000LDZJ202000022《人民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 2021 年流调字第 01 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 2、肇庆环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 分行清偿借款本金贷款本金 364,994,652.50 元,利息 2,726,871.98 元(利息已计至 2021 年 5 月 25 日,从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肇 庆环球签订的案涉 5 份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肇庆环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 分行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 4、徐佳东对肇庆环球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佳东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肇庆环球追偿; 5、跨境通、深圳环球、香港环球对肇庆环球上述第二项中 HTZ440700000LDZJ202000022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1 年流调字第 01 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及 HTZ440700000LDZJ20200002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债务以及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跨境通、深圳环球、香港环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向肇庆环球追偿。 6、杨建新对肇庆环球上述第二项中案涉 5 份贷款合同中的 2019 年固定第 01 号《固定 资 产 贷 款 合 同 》 中 借 款 本 金 125,005,437.5 元 以 及 其 余 4 份 贷 款 合 同 ( 含 HTZ440700000GDZC20190000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HTZ440700000GDZC202000002《固定资 产贷款合同》、HTZ440700000LDZJ20200002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 2021 年流调字 第 01 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HTZ440700000LDZJ20200002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额(合计 5 份贷款合同贷款本金 3 亿元)、相应利息和上述第三项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建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肇庆 环球追偿。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肇庆环球提供抵押的位于肇庆市肇庆新区 LG (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 XQ-LG1801-A,XQ-LG1802-A)广东跨境通(肇庆)电子商务产业园一 期的 11 宗抵押物及 2 处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最高 额抵押合同》约定在限额 484,782,000 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253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81,407.17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公告费 650 元(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均已预交),均由肇庆环球、徐佳东负担。肇庆环球、徐佳东负担的案 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其直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香港环球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请求:1、撤销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12 民初 6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中要求按照肇庆环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签订的案涉 5 份贷款合同约 定的利息标准,从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案号:(2020)粤 0391 民初 5883 号 诉讼请求:1、判令香港环球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新加坡币 1,764,299.38 元,按照 2020 年 7 月 1 日人民币兑新加坡币汇率,折合人民币为 8,944,697.82 元;2、判令香港环球向原 告支付因拖欠服务费所产生的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5 月 1 日的利息为 273,576.39 新加坡币, 按照 2020 年 7 月 1 日人民币兑新加坡币汇率,折合人民币为 1,517,818.94 元;3、判令深 圳环球、艾利薇供应链对香港环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跨境通对深圳环球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香港环球、深圳环球、跨境通及艾利薇供应链共同承担本 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 判决:1、被告香港环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捷讯环球(DIRECT LIN KWORLDWIDECOMPANY LIMITED)支付服务费新加坡币 1,601,721.51 元及按年利率 12%的标 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深圳环球对本判决第一判项被告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应 付的服务费新加坡币 1,601,721.51 元及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艾利薇供应链对本判决第一判项被告香港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4,575 元,由被告香港环球、深圳环球、艾利薇供应链共同负担 76,782 元,由原告负担 7793 元。被告深圳环球、香港环球、艾利薇供应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76,782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香港环球、深圳环球、艾利薇供应链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 告。 (五)案号:(2021)浙 07 民初 141 号 一审原告:王国俊 一审被告:跨境通、杨建新、深圳环球、邓少炜、段舒黎、前海帕拓逊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跨境通、杨建新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9,723,200.00 元,支付利 息 17,553,854.27 元(以 2,458.82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暂计算 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4,513.5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此后继续按上 述标准继续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请求判令跨境通、杨建新共同支付原告为实 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200,0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30,617.00 元。请求判令邓少炜、 段舒黎、深圳环球、前海帕拓逊就前述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 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1、被告杨建新对(2020)浙 07 民初 14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 归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6,972.32 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款限本判决生 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2、被告邓少炜、段舒黎对(2020)浙 07 民初 14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应归 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6,972.32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邓少炜、段舒黎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徐佳东追偿; 3、被告杨建新、邓少炜、段舒黎对原告王国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及 财产保全保险费各承担三分之一,即各承担 76,872.33 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4、驳回王国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79,33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84,338 元,由被告杨建新、邓少炜、 段舒黎各负担三分之一,即各负担 161,446 元。 二审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浙 07 民初 141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跨境通对(2020)浙 07 民初 14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人徐佳东 应归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6,972.32 万元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限判决生 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深圳环球、帕拓逊对(2020)浙 07 民初 144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 款人徐佳东应归还原告王国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6,972.32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并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六)案号:(2021)粤 0391 民初 8364 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物流费用人民币 9,419,633.8 元、美元 9,808.27 元,及该款项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的利息(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还 款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825,890.14 元、美金 2,942.48 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律师费; 4、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调解书:1、肇庆环球、跨境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连带向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 公司支付物流费 9,482,308.65 元。 2、肇庆环球、跨境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连带向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支付 违约金 360,327.73 元。 3、肇庆环球、跨境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连带支付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律 师费 60,000 元。 4、如肇庆环球、跨境通未能按上述三条按时履行义务,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17,229 元,肇庆环球、跨境通负担 80,290 元,调解受理费 5,900 元由跨境通承担。 (七)案号:(2021)晋 01 民初 1119 号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尚未支付给第三人徐佳东限制性股票回购款 39,128,250 元(即 3500000 股×回购价格 11.1795 元/股)直接代为支付给原告; 2、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驳回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7,441.25 元由原告 负担。 (八)案号:(2020)深国仲受 6759 号 诉讼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物流服务费折合人民币 257,000,654.34 元及违 约金;依法裁决将跨境通坐落于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 632 号 84 幢 1-15 层之不动产作 为抵押物抵押给申请人,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 申请因提起本案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及财产 保全保险保费等。 案件进展:2021 年 4 月跨境通、香港环球、肇庆环球与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和解协议》。因跨境通、香港环球、肇庆环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深国际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或划拨跨境通、 香港环球、肇庆环球的财产(以人民币 31,844,674.46 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 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跨境通、香港环球、肇庆 环球与深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就案件执行情况持续协商中,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剩 余本金 157,934,509.19 元及债务产生利息未执行。 (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审理已完成案件 175 件,涉案金额 18,651.27 万元,含调解 24 件,涉案金额 3,829.57 万元,驳回 4 件,涉案金额 144.21 万元,撤诉 18 件,涉案金额 885.95 万元;进行执行程序案件 96 件,涉案金额 11,276.35 万元,其中已执 行案件 12 件,涉案金额 908.18 万元;在审案件 44 件,涉案金额 19,314.27 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尚有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0 项,涉案 金额合计 1,234.58 万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已于 2021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2.84 亿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暂无法预计影响金额,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