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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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
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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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
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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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在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和报送等工作
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公司应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若收到前述通知,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如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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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
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
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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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
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
公司进行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按规定向
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公司主要股东、控股
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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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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