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股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机制,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的业务,外汇业务
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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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
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
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
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
批权限如下:
1、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不
2、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含 50%)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
务由董事会审议。
2、对于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工作,负责审
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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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或负责人、财务负
责人、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不具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后审批权,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母、总)公
司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统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
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2、公司财务中心应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更新预测数据,加
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向董事会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建议。
3、公司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防范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
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
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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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1、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
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
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2、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
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
3、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的,财务中心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
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核查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
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中心负责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
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中心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制定的《远期结售汇内部
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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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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