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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公元股份: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1-10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 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28 亿元、相关违约金及诉讼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后
续公司将依据生效裁判结果申请执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应收账款收
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
情况而确定。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元股份”)与恒大集团及其
成员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分五个案件分别起诉了恒大集团的五家材料公
司及其担保人,并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 2021-070),目前五个案件中公司收到其中一个案件的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1)粤 03 民
初 7405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元股份诉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恒大材
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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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元股份诉与深圳恒大材料、恒大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将被告起诉
至法院。
    原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案号
为【(2021)粤 01 民初 1440 号】,2021 年 11 月 10 日,广州中院将该案件移
送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 2021 年 12 月 2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 03
民初 7405 号】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28,336,142.04 元并按其逾期付款
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逐日计算,暂计
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止违约金为 127,677.08 元,货款、违约金两项暂合计
228,463,819.12 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公证
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二、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 03 民初 7405 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了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28,336,142.04 元、违约金 127,677.08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以 228,336,142.04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元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1,290,942.44 元;
    3、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
177,114,588.04 元货款本金范围及其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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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实
际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84,119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均由深圳恒
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可
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 1,184,119 元、保全费 5,000 元,深圳恒大材料设
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1,184,119 元、保全费 5,000 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诉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其他四个案件尚在审理中,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目前
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后续公司将依据生效裁判结果申请
执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应收账款收回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而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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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 民初 7405
号】。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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