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2019-08-14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
询函>
之
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八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东控股”、“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下发的《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29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财务顾问”)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
逐项核实,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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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公告显示,本次股份托管初始期限为一年,请说明是否存在一年以
内委托表决权解除或其他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如若存在,请说明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不存在,请出具相关
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9 年 7 月 29 日,海科金集团与仁东信息、天津仁东、仁东科技、霍东签
署了《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第 11.2 款、第
11.3 款分别约定了海科金集团、仁东信息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的特定情形。
为避免初始托管期内(股份托管的第一年)股份托管解除,保持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稳定性,海科金集团承诺如下:
“初始托管期内(股份托管的第一年),无论是否发生《股份托管协议》第
11.2 款约定的情形,本公司均不会单方面撤销、终止或解除《股份托管协议》。”
仁东信息、天津仁东、仁东科技和霍东先生承诺如下:
“初始托管期内(股份托管的第一年),无论是否发生《股份托管协议》第
11.3 款约定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均不会单方面撤销、终止或解除《股份托管协
议》。”
综上,海科金集团、仁东信息、天津仁东、仁东科技和霍东均出具了相关承
诺,初始托管期内(股份托管的第一年),无论是否发生协议中约定的特定情形,
各方均不会单方面撤销、终止或解除《股份托管协议》。因此,本次股份托管不
存在一年以内委托表决权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
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海科金集团、仁东信息、天津仁东、仁东科技和霍东均出
具了相关承诺,初始托管期内(股份托管的第一年),无论是否发生协议中约定
的特定情形,各方均不会单方面撤销、终止或解除《股份托管协议》。因此,本
次股份托管不存在一年以内委托表决权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
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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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仁东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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