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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8-28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
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
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
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等公司制度,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的类型,公司对外投资分为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主要指:公司以持有交易变现为目的而进行的对各种金融工具的投资,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具体参照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
    如属于关联交易,还应当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被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参股公司系指公司
投资的没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金融资产投资
    第六条 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应当参照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承诺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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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审批权限:
    (一)长期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长期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长期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长期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长期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长期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长期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长期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长期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长期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长期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长期投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未达本条(一)(二)标准之一的长期投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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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
律事务部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实施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
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
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部负责整理报总经办归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
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调研、
论证及初步评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
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月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
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管理部门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
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
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
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
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
司的章程规定对被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产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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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上
派出人员应每年向派出公司提交述职报告,接受公司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
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任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会计
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
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
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同时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后者应及时作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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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