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28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2011年1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2年4月15日第二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7年7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经2020年8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东控股”)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等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
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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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
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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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
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写《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代码、股东代码、工作单位,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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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书面送达《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以下
简称“《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见附件3)。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定期或经常性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息当日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书面送达《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见附件3)。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报
送的,公司应当视同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要求对方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书面送达《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密义务提示函》(见附件
4),并收回回执;相关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应将报送情况及时反馈,交董事会秘书登
记备案。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第四款至第六款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四
款至第六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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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应当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股以上(含
8股)。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时,除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披
露前,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时,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决议和披露流
程,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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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
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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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4、《保密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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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注1)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知悉 内幕
内幕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信息
序 信息 身份证 内幕 内幕 信息 登记 登记人
信息 所处
号 知情人 号码 信息 信息 内容 时间 (注 6)
方式 阶段
姓名 时间 地点 (注 4)
(注 3)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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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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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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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
等部门关于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有效防范、
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及个人产生不利影响,作为仁东控股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存续期间,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务必做到: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帐户交易仁东控股股票;
2、不泄露或不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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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密义务提示函
本公司根据贵方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上市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内幕信息买卖仁东控股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仁东控股证券。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
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在公司披露该信息之前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
送的重大信息泄露,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提示!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回执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贵公司送达的《保密义务提示函》及以下文件:
1、
2、
3、
4、
5、
签收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