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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8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
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9,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本
报告期末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19.63%。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以上担保行
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公司涉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事项。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
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
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
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本
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
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截至目
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二、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及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基
金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有利于深化公司与五矿证券的战略合作伙
伴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仁东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资产”)
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将以自身资产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整体风险可控。仁东资产对本次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认缴出
资为100万元人民币,并作为非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收取基金事务报酬费,有利
于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狄瑞鹏                     康晓岳                      柴晓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