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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04-29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经仁
              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审核提案提出流程的有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效性及提案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若违反的,召集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1                                                         人应予以驳回,若不违反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特殊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议。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2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殊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

                                                              新增: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3                                                         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新增: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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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通过。恶意收购
                                                          后,如修订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以特殊决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变更的董事人数。                                   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
    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数。

5   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
    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     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     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     主选举产生。
    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票制。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具体程序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 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
    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      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别进行。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
    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      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
    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      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
    视为弃权。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
    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设置批准程序。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
    的 1/2。                                            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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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   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性
    为:                                                赔偿金。上述董事已与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   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事名单;                                            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表决。                                            行董事职责;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
    容。                                                  同的补偿等内容。

                                                              新增:第一百〇三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由原任董
                                                          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
                                                          选、新增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
                                                          一。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

7                                                         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
                                                              (一)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
                                                          务管理经验;
                                                              (二)具有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三)过去五年内在上市公司担任过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级监管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对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8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1 人。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
    求,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市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九)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本公司股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9   份;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理的工作;                                            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者剥夺。
    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     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     授权的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本条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
     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     可操作性;
     事单独决策。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除前两款规         对董事长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任期为限,董事会换
     定外的部分职权,授权的具体权限与范围由公司董事     届或董事长人事变更时,新一届董事会或新任董事长是否授权及授权的
     会作出决议。                                       权限与范围应由董事会重新作出决议。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
     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对董事长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任
     期为限,董事会换届或董事长人事变更时,新一届董
     事会或新任董事长是否授权及授权的权限与范围应由
     董事会重新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10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程序比照前款执行。违反本条规定而做出
     数选举产生。
                                                        的选举、更换、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常务副总经理、副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任何高管

11   总经理。                                           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

     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按该名高管在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
                                                        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在被解除劳动合同
                                                        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
                                                        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名股东
                                                        提议,任何监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
                                                        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监事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12                                                      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监事已与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子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竞价市场)、大
                                                        宗交易、司法拍卖、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收
                                                        购方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或累计可支配的
                                                        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
                                                        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收购方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上
                                                        述报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
                                                        漏的,或者存在其他恶意收购情况的,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3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
                                                        行为为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
                                                            收购方违反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其所持或所控制
                                                        的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该等股票股利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14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买入、
     司行为的人。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安排等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本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
                                                        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五)收购方:是指自身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主体(个人或者机构)
                                                 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买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拍卖、表决权委托、
                                                 协议安排等各种方式获得本公司股份或股份表决权、控制权的主体。

以上章程条款修改后,将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