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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1-06-0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 3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

北塔 30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8 日 9:15 开始,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8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1 年 6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933,8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4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 96 人,代表公司股份 930,4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166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91,864,22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4062%。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

所律师出席见证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向银行等相关机构申请 2021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 91,595,523 股、弃权股数

27,200 股、反对股数 241,5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75%。




                                     4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 91,596,723 股、弃权股数

27,200 股、反对股数 240,3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88%。

    3、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股数 91,607,723 股、弃权股数 31,400

股、反对股数 225,1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08%。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 91,611,323 股、弃权股数 31,400

股、反对股数 221,5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47%。

    5、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数 91,462,223 股、弃权股数 1,000

股、反对股数 401,0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11,932,22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08 %;反对 401,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11%;弃权 1,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1%。

    6、审议《关于向银行等相关机构申请 2021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

股数 91,622,623 股、弃权股数 18,100 股、反对股数 223,5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12,092,62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12 %;反对 223,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20%;弃权 18,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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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股数 91,581,023 股、弃权

股数 27,200 股、反对股数 256,0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12,051,02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39 %;反对 256,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5%;弃权 27,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05%。

    8、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股数 1,041,365 股、

弃权股数 18,100 股、反对股数 393,8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的 71.6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1,041,365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569 %;反对 393,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976%;弃 18,1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455%。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 91,616,123 股、

弃权股数 22,300 股、反对股数 225,8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12,086,12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85 %;反对 225,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7%;弃权 22,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08%。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

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 同意股数




                                     6
1,061,265 股、弃权股数 22,300 股、反对股数 369,7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1,061,265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263 %;反对 369,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393%;弃权 22,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345%。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股数 91,398,123

股、弃权股数 10,100 股、反对股数 456,000 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9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 11,868,12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11 %;反对 456,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0%;弃权 10,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9%。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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