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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03-28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0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
专调查字 202106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
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2022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 号),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住所:北京市朝
阳区正大中心北塔 30 层。
    霍东,男,1987 年 9 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石山,男,1962 年 10 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黄浩,男,1976 年 8 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
市官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仁东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仁东控股、霍东、
王石山、黄浩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仁东控股 2019 年年度、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 年 12 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
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 27,900
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
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
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
务,2019 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 3,890.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0.72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1.67%。
    (二)2019 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 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 22,600 万
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 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678 万元。经查,2019
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 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
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 26,900 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
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 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
标准,1 至 2 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 10%。由此,2019 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
账准备 2,01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01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06%。
    (三)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 年底、2020 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
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
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
缘信发放本金合计 20,600 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
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 年保理业务还款与 2020 年保
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
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
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 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 2,065.3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065.3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
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 18,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7 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签订。上述
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9.2 条、第 11.11.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
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 4 月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 2020 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
浩 2019 年 3 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 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 2020
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上
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
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 2019 年年
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
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 2019 年年度
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
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
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反了《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
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