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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4-30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狄瑞鹏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本人作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在2021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了公司2021年度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2
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投了赞成票,没有对公
司相关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动态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
于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进行必要的了解、谨慎审核,并按有关法规
的规定出具书面的事前意见及独立意见。主要有: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
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其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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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
务,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
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以
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9,0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
2020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36.83%。以上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的范围之内,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
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公司涉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事项。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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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
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
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本
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
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截至目
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用于项目投资运营及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利率定价依据合理。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
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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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召开,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霍东先生、赵佳女士、王石山先生、刘长勇先生、章
凯先生、孟湫云女士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狄瑞鹏先生、周茂清先生、鲍禄先生任职
资格合法有效,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3、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确认能够胜任董事的
职责要求,上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本次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提名霍东先生、赵佳女士、王石山先生、刘长勇先生、章凯先生、孟湫
云女士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狄瑞鹏先生、周茂清先生、鲍禄先生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本人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相关事宜。
    (四)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本人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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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2021年半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以
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460.23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31.90%,被担保对象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上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公司涉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事项。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
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
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
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5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
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
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1年度,我作为独立董事:
    1、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没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独立董事其他工作情况
    2021年度,我以勤勉尽责、合理谨慎的态度,维护公司利益,切实保护社会
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还通过电话会议及实地考察等不同形式,深入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向董事会反馈实际问题。
    我积极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运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促进作用,忠实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谢谢。


                                            独立董事:狄瑞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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