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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
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460.23万元,对外担保余额占
2021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48%,以上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的范围之内,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的利益。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可控范围
之内。上述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推进经营业务开展。相关担保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公司涉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榆糧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之间的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事项。经公司自查确认,公司没有上述诉讼所提及的相
关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等有关协议,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
印流程。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从未进行公
告,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诉讼涉及的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不合法不合规,且公司对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并不知情,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承
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予承认。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二、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借款用于流
动资金周转及项目投资运营,利率定价合理,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利益,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
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了沟通,我们对
审计报告意见内容表示理解,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处理意
见。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努
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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