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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东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11年1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7年7月21日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22年8月2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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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

指南。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

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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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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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在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事先确定提问

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将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

    第十八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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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调研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接受上述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或者座谈沟通的人员应当将参观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上述特定对

象共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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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

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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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

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

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

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

    2、诚实、信用;

    3、及时、公平;

    4、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5、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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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

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

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

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

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以公告、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

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

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

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

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

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

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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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

提出对策。

    第四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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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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