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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化学: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6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卫星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1年度已达到规定
的绩效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
形。公司预留部分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准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1年度绩
效考核均达到A/B档考核指标,满足本期100%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
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锁事宜。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回购并注销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