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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星化学: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13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化学                 公告编号:2022-082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星期一)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富强路196号公司2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卫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83 人 , 代 表 股 份
2,025,897,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13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659,228,0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250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80人,代表股份366,669,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8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
366,669,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8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
人,代表股份366,669,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8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21,262,7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12%;反对4,634,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034,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361%;反对4,634,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25,862,1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83%;反对20,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6,634,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905%;反对20,4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
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徐鉴成、孙晨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