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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彦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2021年8月)2021-08-18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

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含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由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
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1
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计提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

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

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二十)聘任或者解

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

五)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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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

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

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四)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九)由于与第(一)

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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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资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条至第六条所述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负责汇总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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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

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

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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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

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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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

监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

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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