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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7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2 年股权激
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
格。
       4、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
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是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及
净利润增长率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前述两个指标
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绩
考核指标。该等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
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
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有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瑞                     白涛                   宋建波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