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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彦科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 0153 号


致: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1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

网站公开发布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

东区7号楼博彦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斌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

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6人,

代表股份120,935,51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0.4399%。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3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0,4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4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11,9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4.684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 选举王丽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0,4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4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11,9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4.684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丽娜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3. 选举张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0,4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4
持股份总数的99.4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11,9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4.684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杨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4. 选举马殿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300,4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4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311,9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4.684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马殿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宋建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9,9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7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21,4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7.274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宋建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 选举伏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9,9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7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21,4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7.2746%。

                                      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伏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 选举陶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9,9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7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21,4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7.274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陶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1. 选举宋存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19,958,7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19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70,2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1.823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宋存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2. 选举邢建欣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9,913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7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21,4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7.274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邢建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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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7,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1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90%;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0.23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907,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1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90%;反对2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0.23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3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王斌先生、王丽娜女士、

                                   7
张杨先生、马殿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宋建波女士、伏军

先生、陶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宋存智先生、邢建欣女士当

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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