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4-08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30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王功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共计 237,981,8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75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
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145,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4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06,057,4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406%。
2、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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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总数 31,924,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23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
案》
公司拟由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扬新(上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收
购甘泽豪、朱超德、李鹏持有的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
南股份”)部分股份,交易金额不超过 16,741.26 万元,收购方式为以自有资金收
购。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将持有滨南股份 51%的股权。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7,934,0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9%;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7,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9%;反对 4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2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启丽(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投建业(深圳)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厦门昌禧集团有限公司、金跃国、程冰沁、尹倩文共同出资
设立控股子公司扬新(上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从事城市服务相关
业务。控股子公司拟注册资本为 16,741.26 万元,其中公司持股比例为 89.32%。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启丽(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部分合伙人、自然人金跃国系公司关联方,故上述共同对外投资事项构成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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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
回避表决情况: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跃国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3,564,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99.8950 % ; 反 对87,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1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57,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35%;反对 8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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