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一、经审查,对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事宜,并同意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卞银灿______________ 孙仕琪______________ 曹 冬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