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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1-06-3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胡卫林先生购买其所
持有的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科技”)1,400.00万股股票(占
总股份比例33.73%),取得民生科技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民生科技1,400.00万股股票(占总股份比例33.73%),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
购买所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均已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二、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
易对方承诺在交割标的资产前解除影响股权过户给公司的全部转让限制,据此,本交易
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民生科技的控制权,及时收回关联方(胡卫
林先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民生科技的财务状况较为良好,收入和利润稳健增长,具
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可以提高资本回报率,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
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将继续保持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