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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1-06-3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胡卫林先生购买其所持
有的苏州开元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科技”)1,400.00万股股票(占总
股份比例33.73%),取得民生科技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胡卫林先生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宁颐然
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
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
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