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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3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
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胡卫林先生持有的民生科技 1,400 万股股票(占民
生科技股份总数的 33.73%)(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
事先认可。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胡卫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
胡卫林先生持有公司 49,464,94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66%,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10.1.5 条规定,胡卫林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
    4、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
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鉴于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正在由相关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公司将在相关
评估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编制并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我们届时
将发表关于本次交易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待评估工作完成
后公司应再次召开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对人事任免事项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本次选举、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被聘任人身份、学历
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
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聘任嵇文君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聘任洛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石福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舒先生、杨坤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上述选举和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的事项是合理的,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卞银灿________________




孙仕琪________________




曹冬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