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8-3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履行必要的监督义
务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第二股东胡卫林归还占用资金3,427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
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7,012.92万元。在公司发现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后,积极采
取了多种催收措施。我们认为,通过目前安排,公司第二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将得到解
决,有效降低风险。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4、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总额为0万元,占公司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银灿________________
孙仕琪________________
曹 冬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