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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4-3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苏州扬子江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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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及其亲属所持股份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
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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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
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
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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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
记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也可在公
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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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
 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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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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