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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3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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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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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
联系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联系人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联系人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联系人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联系人。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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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同样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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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包含本数;“超过”、“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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