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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
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2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
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担保事项,已存在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按规定履
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所开展的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报告期内,在董事会带领下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支持下,公司管理层积极协调
各方,督促胡卫林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归还占款 15,000 万元,通过现金方式归还
占款 300 万元;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 10,153.91 万元
(含占用资金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卫林占用资金余额为 10,151.03 万
元。我们已会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持续督促胡卫林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保护
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卞银灿________________




孙仕琪________________




曹冬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