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11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10-0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上
午 9:15 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王功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共计 154,157,07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050%。其中,金跃国先生作为公司委派至巴洛特董事,为
本议案的关联方,进行回避表决,回避股数 547,276 股。
因此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为 4 人,代表股数
153,60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998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9,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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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3,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6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总数 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通过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充审议放弃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后构成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 2018 年-2019 年期间为原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巴洛特”)提供了日常经营性借款。截至 2019 年 12 月,公司向巴洛特提
供借款累计余额为 2,740 万元,上述借款属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日常经营性借款。
2020 年 11 月,巴洛特股东苏州中元国弘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拟向其
增资,基于战略转型需要,公司放弃了对巴洛特进行同比例增资,导致对巴洛特
的持股比例由 51.22%被动稀释至 47.20%,巴洛特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也不
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原对其提供的借款性质被动发生改变,形成对外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其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向巴洛特提供借款余额为 2,592.29 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28%,且被资助公司巴洛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相关规则需要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 153,6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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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股东金跃国先生作为本议
案关联方,进行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8.3673%;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63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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