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
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现就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议,现
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制定的《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213,154.93 元,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末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328,123,259.14 元;2022 年度实现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净利润-
33,374,375.81 元,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
340,782,405.22 元。
鉴于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且 2023 年公司需保障充足的自有资金
以稳定发展业务,逐步恢复市场信心,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更好的维护全
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
我们认为:该方案科学、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
定价依据,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重庆康华在执业过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除为
公司提供审计相关专业服务外,重庆康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
关系。公司续聘重庆康华作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为维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稳定性、
持续性,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
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
义务,所开展的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4,870.94万元(含占用资
金利息)。报告期内,在董事会带领下,公司管理层多措并举解决胡卫林占款
19,983.64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胡卫林占款余额为5,673.33万元。
我们已会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持续督促胡卫林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保护
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
项的影响已经消除。综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
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重庆康华依据其审计情况,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2 年非标准审议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高度重视并积极
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相关事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努力消除该等事
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刚___________
孟鸿志_____________
武长海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