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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达电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2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3月1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涉及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350,498.91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1,634,031.19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2017年度亏损,在依照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因此,公司本年度不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发布重大重组公告,拟通过向万魔声学全体股东非公
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万魔声学 100%股权,从而对万魔声学实施吸收合并。本 次
交 易 拟 购 买 标 的 资 产 万 魔 声 学 100% 股 权 的 交 易 作 价 为
340,950.00 万元,扣除持有的上市公司 15.27%股权预估值 29,799.16 万元,占上
市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8,858.96 万元的 636.83%,超过 50%。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第四条;公司计划 2018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公司
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
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2018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作为公
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承担了公司有关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
计工作的持续性,便于各方顺利开展工作,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公司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关于继续聘任其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已对该日常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交易的定价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
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志学、王立彦、杨步湘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