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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摩登大道: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
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对本次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
素养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了解,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
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
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胡圣先生及刘文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胡圣先生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其任职资格不
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文焱女士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其任职资格
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此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文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此页无正文,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运国               郭葆春                  梁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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