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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摩登: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2-01-18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               公告编号:2022-004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0006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21 号)。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当事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住所:广
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林永飞,男,1968 年 10 月出生,时任摩登大道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
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翁武强,男,1975 年 12 月出生,时任摩登大道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
省福清市三山镇。

    刘文焱,女,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摩登大道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广
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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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摩登大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摩登大道要求陈述、申辩并进行听证;当事人刘文焱要
求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其他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摩
登大道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摩登大道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1 月,摩登大道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上市公司
或子公司名义为林永飞等关联方提供连带担保共 5 起。其中:2018 年上半年违
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21,928.5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28%;2018
年度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31,928.50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1%;
2019 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 46,928.5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9.7%。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 的要求,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摩登大道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均未按规定披露
对外担保情况,2019 年半年报仅披露其中 2 起担保事项,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20,000 万元,未披露剩余 3 起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摩登大道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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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通过供应商、加盟商等
账户,累计向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提供非
经营性资金约 24,691.21 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
权投资、支付瑞丰集团日常费用或工资等方面。

    截至 2018 年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 15,099.83 万元,
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4%;截至 2019 年 6 月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合计 24,379.1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4%。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摩登大道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
报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林永飞,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全面负责摩登
大道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事宜。林永飞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摩登大道及其子公
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形成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也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上述相关情况,并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真
实、准确、完整。林永飞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
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翁武强,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翁武强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
笔未签订合同的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
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翁武强签字保证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刘文焱,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刘文
焱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资金进行付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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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了解
合同履行进展,同时知悉摩登大道与瑞丰集团存在现金混合管理的情况,导致公
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刘文焱签字保证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真实、准
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
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林永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翁
武强、刘文焱。实际控制人林永飞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摩登大道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一是公司不存在主
观故意和违法共谋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违法均系林永飞个人行为所造成;二是
公司知悉案涉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后,已第一时间更正披露该等事项、影响及风险,
并在随后积极、全面配合调查,不存在掩饰或干扰、阻碍调查的情况,且积极采
取补救、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尽力降低对公司的影响,并已取得一定成效。

    当事人刘文焱提出以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一
是对于违规担保事项,其尚未任职财务总监或董事,且违规担保均系林永飞实施
的越权行为,其对违规担保事项未参与、不知情也无法知情,对该行为不负有责
任;二是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仅有部分发生在其任职期间内,且该事项
具有高度隐蔽性,其任职期间较短,难以了解各笔业务具体进展及控股股东违规
占用资金的实质,对于现金混合管理问题也已经组织完成整改,其对该行为不负
有责任;三是其任职期间所涉资金占用的比例较低,对资金占用事项仅起到次要
作用,非相关事项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或直接参与者,处罚过重。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并不予采纳。一是
摩登大道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虽由林永飞直接组织决策并指使实
施,但摩登大道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采取必要、有效的管控措施,导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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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失实,存在过失。我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摩登大道的主观状态、
过错大小、参与程度、配合调查程度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我局未认
定刘文焱为违规担保事项的责任人员,但其先后作为摩登大道的财务总监、董事,
负责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资金审批后的实际使
用情况、合同签批履行等情况予以必要关注,且在财务报表上签字,保证定期报
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关于不知悉、不参与的意见,不能作为未勤勉履行职
责的免责事由。我局在确定处罚程度时已综合考虑其涉案参与程度、任职履职情
况等因素,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   对林永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2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   对翁武强、刘文焱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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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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