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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威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10-09  

                         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持
股 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及其一
致行动人龚斌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京威股份事
宜,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2021 年 9 月 30 日,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9 号),具体内容如下: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
    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龚斌涉嫌违法减持北
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
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福尔达投资、龚斌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 年 9 月 14 日减持行为发生前,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合计持有京
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5.48%。龚斌持有福尔达投资 40%的股份,龚福根持有福尔
达投资 30%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的
规定,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为一致行动人。
    2018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 月 21 日期间,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累
计减持“京威股份”68,600,000 股,占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4.57%,龚福根持
有的“京威股份”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全部减持完毕。
       2020 年 2 月 19 日,福尔达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京威股份”15,000,000
股,福尔达投资、龚斌、龚福根作为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由 4.57%变为 5.57%。
       2020 年 2 月 19 日当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达到京威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5%时,
福尔达投资、龚斌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京威股份”,直至 2020
年 5 月 27 日通过京威股份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福尔达投资、龚斌违法
减持的股份数为 27,050,000 股,违法减持金额为 80,162,900 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 ,有相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公告文件等证据在案证明。
       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龚福根为福尔达投资的执行
董事、总经理,是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
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福尔达投
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福根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
款。
       二、对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 4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政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其他说明
    本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象为福尔达投
资、龚斌和龚福根,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9 号》。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