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普邦股份: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14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
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
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
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
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
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1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章 融资与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预算,将次年融资与对外担保方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融资、对外担保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
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与对外担保计划,经财务总监确认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
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按以下规定的
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单
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10%(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除前述第(一)项规定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
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除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内容必须完整,并应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2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
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
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
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权
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不适用本制度第四章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融资或担保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
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
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须变更用
途的,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交《融资变更用途申请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相关
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十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
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3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八)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
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
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
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
                                            4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
务管理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
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
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
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
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
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
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5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议案后,还应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在
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
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管理
中心登记备案。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
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第五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
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
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董
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由股东大会决
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
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
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
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
                                            6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
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
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
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
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
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督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
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七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将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
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
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原2012年7月颁布的《融
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失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8